2004年12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见钱眼开 天平倒向一边
涛虹

  在当法官时,收受当事人的钱;在当执行法官时,又将执行款挪作自用。近日,这名司法界的败类江某被台州路桥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1997年江某担任台州某法院法庭庭长,他在承办一家实业公司和某花边厂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为能得到江某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关照,到江某家中送上现金5000元,江某予以收受。从1997年至2004年年初,江某在担任庭长和执行庭副庭长期间,共收受当事人贿金21800元。2000年8月7日,任执行庭副庭长的江某在执行中国银行某支行诉黄岩某公司及叶某等人借款合同一案时,收到叶某交来的执行款25000元后,未将该款入法院账户而挪作自用。2002年4月29日,江某在办公室收到黄岩某公司交来的1万元执行款后未入法院账户而挪作自用。江某共计挪用执行款达42万余元。案发后江某已退回了全部款项。(涛虹)